来源:本站 | 时间:2015-10-29 12:18:30 | 阅读:1035次
通许县某小学辩称,原告的伤是在课间与被告张某辉玩耍过程中造成的,校方认为应当由被告张某辉承担赔偿责任。校方在教育和警示方面在每班教室里粘贴有标语,学校老师每天对学生都有安全教育,同时提醒学生不要在校园内追逐打闹。本案原告与张某辉均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完全能理解校规和老师的要求,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由于二人不听教育和违法校规造成后果,应当由其二人承担责任。校方也尽到了责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通许县法院审理查明后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张某辉与原告韩某宇在课外活动期间嬉闹玩耍时,因推倒原告导致其摔伤,其行为与伤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应当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责任。因被告张某辉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过错所造成的民事赔偿责任,依法应由其法定代理人承担。原告与张某辉就读的通许县某小学为寄宿制学校,实行封闭式管理,学生吃、住、学习、生活均在学校。学生在校期间,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对本案原告在校内受到的伤害,学校未尽到管理保护职责,故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应认识到与他人追逐嬉闹具有较大的危险性,故原告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责任。针对原告遭受的损失,通许县法院酌定被告张某辉承担40%的责任,通许县某小学承担40%的责任,原告自行承担20%的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之规定,判决张某辉的法定代理人赔偿原告韩某宇医疗费4228.80元;被告通许县某小学赔偿原告韩某宇医疗费4228.80元;驳回原告孟某宇的其他诉讼请求。(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