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法治资讯

父母“重金悬赏”寻找女儿体面工作引发“特殊”纠纷

来源:本站 | 时间:2015-10-21 00:44:44 | 阅读:1002次

  2015-10-21 8:44:44  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事未办成,请托方和受托方发生纠纷。法院判决认为,通过托人情、找关系等不正当手段找工作,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有损社会公共利益,双方协议无效

  

  郭山泽/漫画

  为给女儿找一份理想体面的工作,父母找到一位“能人”,双方经协商签订一份28万元的协议,约定帮女儿进入平安银行在编岗位。经过多方努力协调,虽然女儿进了银行,但非在编。由于未能实现最初的约定,双方发生争执。找工作的合同是否有效?是否履行完毕?花出去的钱能否退回?最近,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审结了这起特殊的官司。

  巨款“悬赏”,为女寻职签协议

  孙玉坤与钱秀梅育有独生女孙筱玫。2009年7月,平时成绩优秀的女儿高考发挥失常,未能进入重点大学,最终被一所二本院校录取。上不了重点大学,意味着毕业后找工作面临不小的难度,夫妻二人在女儿上大学后,就谋划着为女儿毕业找工作做准备,多方打听,广交朋友。

  2013年7月,女儿大学毕业。一家人合计后,认为进机关事业单位比较困难,大型国企或银行、证券、保险金融行业效益比较好,工作也体面,可以作为首选。同时,他们还把工作地点选在南京市的秦淮、鼓楼、玄武、建邺四个中心区域,且必须是正式编制。

  夫妻二人清楚,凭他们的能力根本无法实现这一目标,唯一的办法就是花钱公关。为此,他们在朋友圈多方请人托关系,表达愿意出高价帮女儿找工作。很快,高价“悬赏”找工作的事,在朋友圈中传开。

  钱秀梅有个朋友叫冯宇杰,是南京一家酒店的经理,是朋友圈里神通广大的能人,关系多路子广,为不少朋友的孩子找到过好工作。听说钱秀梅愿意出大价钱帮女儿找工作,冯宇杰表达了帮忙的意愿。对此,双方都很高兴,钱秀梅对冯宇杰承诺:“只要你能把我女儿的工作解决了,决不会亏待你!”

  冯宇杰于是想到朋友钟海涛,钟海涛近几年利用人脉关系干起了替人有偿找工作的活。冯宇杰把找工作的事告诉钟海涛,钟海涛迅速转动大脑,想到朋友杨东在平安银行工作,有较强的活动能力,而且刚刚听杨东提起过平安银行正准备向社会招聘员工的事,他便拍着胸脯表示:“在平安银行弄个工作,应该不是什么难事儿。”

  有钟海涛夸下的“海口”,冯宇杰底气也足了,马上给钱秀梅回话,“最近平安银行正准备招聘员工,可以帮你想想办法。”随即,冯宇杰话锋一转:“银行效益好,想进来的人很多,办成可不是轻而易举的,免不了要花些钱疏通关系。”

  “只要能进平安银行正式编制,不管多少钱,我们都愿意出。”钱秀梅十分激动,但同时表示,为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最好立份字据。

  2013年3月3日,钱秀梅请人起草了协议一份,内容为:孙玉坤女儿毕业以后进平安银行工作,在编银行正式职工,在南京市(秦淮、鼓楼、玄武、建邺)工作。冯宇杰协调办理此事。办理成功后,孙玉坤付给冯宇杰28万元。如办不成,所付款退还,并担负孙玉坤精神损失费2800元。此协议双方签字后即生效。乙方先付2万元给甲方,办不成赔4万元。冯宇杰作为甲方、孙玉坤作为乙方在协议书上签字。

  当天下午,孙玉坤按约给付冯宇杰2万元,冯宇杰出具收条。

  “能人”接单,事未办成起纷争

  拿到2万元定金,冯宇杰当天就全部交给钟海涛,有心的冯宇杰也让钟海涛出具了收条:收到冯宇杰朋友之女孙筱玫介绍到中国平安银行南京分行正式编制工作介绍费,定金贰万元整。备注:总介绍费28万元整,余款报完名上班付清。

  钟海涛收到定金后立即又去公关杨东,杨东听说有“重赏”,当即表示一定能办好。杨东很快进入角色,从报名到准备考试等各个环节,为孙筱玫工作的事忙碌起来。

  2013年3月13日和4月24日,钱秀梅应冯宇杰要求,又先后两次给付10万元和3万元,均要求出具借条,并表示事情成功后退还借条。冯宇杰虽然不悦,但想到事情能办成,也就按要求写了借条。拿到钱,冯宇杰又先后两次给付钟海涛5万元和4万元,自己留下4万元算是提成。冯宇杰也留了个心眼,让钟海涛出具借条。

  2013年5月,孙筱玫参加了平安银行南京分行的招聘考试。可是,招聘职位少、应聘人员多,孙筱玫因专业不对口未被录取,这可急坏了冯宇杰和钟海涛,他们立即找到杨东商量对策。杨东使出浑身解数,上下协调,终于为孙筱玫争取到一个补考的机会。孙玉坤、钱秀梅夫妇找来辅导老师,给女儿进行强化训练。孙筱玫刻苦学习,补考总算过关。到了7月,孙筱玫经考试、体检、面试、政审等录取程序,终于进入平安银行工作,遗憾的是未能进编,而且上班地点也未进南京四个中心城区银行网点。

  钱花了不少,女儿却没能进编,孙玉坤、钱秀梅夫妇失望之余找到冯宇杰讨说法,冯宇杰带着二人去找钟海涛,钟海涛当面应允事情一定能办成。因口说无凭,在孙玉坤、冯宇杰要求下,由孙玉坤书写、钟海涛签字向冯宇杰出具保证书一份:“冯宇杰委托钟海涛帮孙筱玫介绍到平安银行,三至六个月内转为银行在编正式员工,如办不成,在原拿冯宇杰钱款11万元的基础上加赔2万元,决不食言。”

  有了保证书,孙玉坤还是不放心,7月29日,他又拿着拟好的保证书找到冯宇杰,由冯宇杰作为甲方,孙玉坤作为乙方在保证书上签字。保证书写明:孙筱玫在平安银行工作,在三至六个月内转银行在编正式员工,如三至六个月内转不为银行在编正式员工,则甲乙双方按2013年3月3日所签的协议书执行,退还乙方所有钱和按协议书进行赔偿另加赔偿2万元。

  不是冯宇杰、钟海涛等人不使劲,而是进入平安银行要求高,条件苛刻,孙筱玫半年后依然没能进编,孙玉坤夫妇由此对冯宇杰失去信任。他们找到冯宇杰,以其未能完成委托事项为由,要求按协议退款并赔偿损失。见对方不讲情义,找上门来要钱,冯宇杰立马翻脸,反诘道:“为了你们女儿工作的事,我已经尽力了。况且,我委托钟海涛帮忙也是得到了你们夫妻俩的认可,收到的15万元中11万元给了钟海涛,如今钟海涛失踪了,你们就来找我要钱,有没有良心?我不可能承担退款责任,更谈不上赔偿!”双方为此发生矛盾。

  法院判决:双方过错,协议无效

  多次交涉未果,孙玉坤一纸诉状将冯宇杰告到南京市鼓楼区法院。

  孙玉坤诉称,冯宇杰以能介绍到平安银行工作为由收取2万元,并与自己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办不成赔4万元。冯宇杰出具的保证书,保证退还所收款项并另加赔偿2万元。故根据协议书和保证书约定,冯宇杰应返还2万元并赔偿4万元。冯宇杰的欺骗耽误了女儿一年工作时间,造成较大经济损失,也给家庭造成精神痛苦,请求判令冯宇杰返还2万元并赔偿4万元。

  冯宇杰辩称,孙玉坤妻子多次委托自己帮其女找工作,鉴于双方是朋友关系,遂转委托案外人钟海涛,钟海涛承诺可以通过托人情找关系办到,故接受了孙玉坤的委托。签订协议时所收2万元当日就转交给钟海涛,13万元大部分转交给钟海涛。本人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督促钟海涛帮助找工作,孙玉坤的妻子也一直与钟海涛联系,已安排孙玉坤女儿到平安银行保险部工作,虽然没能实现在编约定,但已在能力范围之内完成大部分委托事宜,孙玉坤之妻也表示同意。孙玉坤所托之事本身就违法,且其认可本人进行转委托,收取的运作费和报酬大部分转交给钟海涛,本人不同意返还和赔偿。

  庭审中,经法院释明,孙玉坤表示如果其与冯宇杰签订的协议书无效,他主张冯宇杰承担协议无效的法律后果,要求冯宇杰返还2万元并承担耽误孙筱玫工作造成的经济损失4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合同法第52条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孙玉坤之妻与冯宇杰已相识4年,孙玉坤之妻对冯宇杰应有一定程度了解。冯宇杰经营餐饮店,与平安银行并无直接关系,协议中约定的“冯宇杰协调办理此事”,通常理解就是托人情、找关系,且事成后孙玉坤夫妇要给付冯宇杰高额的费用,可见孙玉坤夫妇明知冯宇杰是要通过托人情、找关系等不正当手段为他们女儿找工作,这种行为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有损社会公共利益。因此,他们达成的委托协议,以及在协议基础上形成的保证书无效;双方约定的办不成赔4万元、另加赔2万元的违约责任条款,属于上述协议的一部分,也无效。

  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冯宇杰在收取孙玉坤给付的款项后最终未完成请托事项,由此造成请托人经济损失,对此冯宇杰存在过错,而孙玉坤明知请托事项不合法或不合规,仍委托冯宇杰办理,对损失的发生也存在过错,但冯宇杰的过错大于孙玉坤,法院认定孙玉坤的损失2万元由双方根据过错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冯宇杰承担70%的过错责任,孙玉坤承担30%的过错责任。

  2014年10月,法院判决冯宇杰应当赔偿孙玉坤1.4万元;孙玉坤要求冯宇杰赔偿耽误女儿工作造成的经济损失4万元无证据证明,不予支持。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此后,钱秀梅亦按委托合同纠纷之诉,再次将冯宇杰告上鼓楼区法院,要求冯宇杰返还收取的13万元,并承担相应利息。最近,在前一案件判决认定基础上,法院以同样理由作出判决,冯宇杰承担13万元损失中70%的责任,赔偿钱秀梅9.1万元并承担相应利息。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民事诉讼之外,还有诸多问题待解

  麦子

  “可怜天下父母心”,在父母眼中,孩子即便成年也还是孩子,父母仍要竭尽所能为孩子未来铺好路。如果“铺路”的方式是正当的,其行为自然无可厚非。然而,一旦“铺路”的方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其行为不被法律认可,无论对当事人还是社会,结果都不会美妙。

  本案中,父母托人情、找关系为孩子找工作的事儿,在现实中司空见惯。上学、就业、提职……对很多国人来说,在涉及自身利益的诸多事情上,“找人”几乎是本能的第一反应,而很多时候事情也的确因为“找人”办成了。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和绝大多数时候请托人和受托人对各自“权利”“义务”心照不宣不同,本案中双方将其白纸黑字写在“合同”上,而事情最终没办成,也让本来见不得光的事儿被摆上台面。

  办成的,皆大欢喜;没办成的,如果双方“讲规矩”,也不会因没办成而发生纠纷。这两种情况,事情是当事各方的秘密,外人无从知晓。但“托人情、找关系”的性质,却不因是否为外界知晓而有所不同。“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有损社会公共利益”,法院认定是对这类行为在法律上的否定。

  无所不在的人情、关系,对社会公平造成极大损害。不正当行为人都应该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就本案而言,父母拿出了15万元,法院判决其承担30%的责任,也就是说,4.5万元注定无法“收回”,这是其付出的代价。其“收益”则是女儿得到一份不在编的工作。如果事实是没有金钱付出这份工作也得不到,那么,4.5万元买这份工作,在一些人看来或许仍然“很值”。

  另外三名当事人分别是:冯宇杰、钟海涛、杨东。冯宇杰从女孩父母出的15万元中拿了4万元,按判决要给对方10.5万元,“赔”了6.5万元。不过,考虑到他和钟海涛之间也有“合同”,钟海涛通过他之手拿的女孩父母钱,至少可以部分得到返还;而钟海涛,目前找不见人。他从冯宇杰手中拿的钱,是全部或部分给了杨东,还是以办事为幌子将钱装入自己兜儿?这需要有关部门去查。如果事实是后者,那他有诈骗犯罪的嫌疑。

  要重点说的是杨东。从目前法院认定看,冯宇杰、钟海涛都是中间人,办事的重任在杨东身上,他收钱办事的行为直接影响冯、钟二人行为性质。在为女孩被录用而斡旋的过程中,作为平安银行工作人员的杨东是否收了钱?收了多少钱?是否利用了职务便利?这些问题,民事诉讼不涉及,更不可能回答,但纪检等部门有责任查清。

  和干得隐秘得了各种好处(有的拿了钱,有的得到工作、官位等)者相比,本案中这几位似乎有些“不幸”。但脚底上的泡都是自己走的,他们没什么可抱怨的;而那些暂时没事儿偷着乐的,可能也乐不了多久了。

上一篇:女儿多年不尽赡养义务 法院判其“常回家看看”
下一篇:“父亲撞死女儿遭妻索赔案”宣判 妻子获赔5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