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站 | 时间:2015-10-16 06:49:12 | 阅读:1139次
2015年6月16日早晨6时许,第一被告张蕾的丈夫驾驶轿车(被告张蕾所有)从赵屯村开出,由北向南行驶在小区路上,原告乔丽家中一个名为“肉肉”的宠物狗从家中跑出由南向北行进,张蕾的丈夫发现该小狗后先刹了一下车,在未察看狗已离开车的情况下,即发动车辆前行,从而碾轧了小狗,导致狗内脏出血,盆骨粉碎性骨折扎穿肠道,尿道破裂,腿部骨折。当天原告乔丽即把小狗送往开封一宠物医院进行手术,因撞伤严重,又送往郑州宠物医院再次进行手术,出院后,又送回开封的宠物医院继续医治。原告乔丽共支付了医疗费13156元。被告张蕾所有的豫BS25**号轿车在康健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天平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及不计免赔险,此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原告乔丽以被告的行为给其造成了严重的心灵创伤和经济损失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几被告支付医疗费10812元、误工费500元,共计11312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犯他人财产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肇事车辆所有人张蕾的丈夫对损害的发生有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原告乔丽作为该狗的主人管理不善,亦有过错。综合案件实际情况,法院酌定被告张蕾对原告承担30%的赔偿责任。因肇事车辆在第二被告康健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在第三被告天平保险公司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及不计免赔险,依据保险条款,对机动车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应由上述两保险公司分别在交强险和第三责任险范围内予以赔偿,第一被告张蕾不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乔丽所称医疗费损失13156元属实,法院予以认定。原告所诉的误工费,因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支持。被告康健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支付原告财产损失2000元,被告天平保险公司应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支付原告财产损失(<13156-2000>×30%)即3347元。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涉及当事人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