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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车酿事故 触犯刑律陷囹圄

来源:本站 | 时间:2015-10-16 06:49:12 | 阅读:1024次

俗话说:开车不饮酒,饮酒不开车。然而,被告人杨某偏偏违反这一常理,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结果触犯刑律,将自己送进了监狱。近日,夏邑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2015年7月3日21时10分许,被告人杨某酒后驾驶豫N4***号面包车沿县城康复路由西向东行驶到建设路左转弯时,撞上苏某驾驶的停在路口北侧等信号灯的豫A***小型轿车,杨某某驾车逃逸时,又撞上张某停在路边的豫NXD***号小型汽车,造成三车损坏。经对被告人杨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进行检测,其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96.5毫克,为醉酒驾驶。同年7月14日,被告人杨某分别与被害人苏某、张某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苏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65000元,赔偿张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8000元,取得了谅解,苏某、张某表示不再追究被告人杨某的一切法律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杨某与被害人达成协议,赔偿了损失,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社会危害性较大,不宜判处缓刑。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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