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站 | 时间:2015-10-16 06:49:10 | 阅读:1090次
2014年3月10日晚23时许,被告人张某驾驶汽车停在龙安区某小区门口,车头朝北坐在驾驶位上与其妻子在车内说话。被害人李某酒后从西向东回家经过此处,因醉酒趴伏在张某驾驶的汽车驾驶员一侧窗边,引发张某与李某之间口角,张某推开车门对李某进行殴打致其轻伤。受害人李某为治疗伤情共花费医疗费3万多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因故与被害人发生争执,殴打被害人致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因张某系初犯、偶犯,综合全案案情,遂作出以上判决。